“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司法的本质要求。民事审判应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基础上兼顾裁判尺度统一,即相同或类似的案件事实得出基本一致的裁判结果。如何避免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判,最大程度地实现裁判尺度统一,是民事审判实务备受关注的研究课题。
一、以“法官”为视角的措施完善
法官的阅历、经验、知识体系等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裁判结果,是造成民事审判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重要因素。“经验派”法官办案偏重经验和直觉,能够兼顾社会效果,但对于新法律、新解释的学习和适用略显被动;“学院派法官”对新知识的接受能力更强,但往往仅关注案件本身,缺乏对案件社会效果的综合考量,且自由裁量的能力不足。相对而言,裁判理念、自由裁量权运用是“经验派”的优势却是“学院派”的劣势,而法律规则的适用则是“经验派”的劣势却是“学院派”的优势。但不管是“学院派”还是“经验派”,基于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重“理论讲授”轻“案例分析”的传统,绝大多数法官未形成科学的裁判思维模式,“经验派”法官尽管有经验积累作为补益,但面对复杂案件,往往也不能避免思维模式欠缺带来的危害。即使是科班出身的“学院派”法官群体,能够形成一套完整科学的裁判思维模式并熟练运用的法官也是凤毛麟角。因此,应加强对全体法官裁判思维模式统一的培训和指导,侧重于对“学院派”法官裁判理念和自由裁量的统一,加强对“经验派”法官新法律、新解释的理解和适用的统一。
二、以“背景”为视角的机制完善
案件分流、繁简分流是目前民事审判裁判尺度统一面临的大“背景”。首先,对于重大案件和群体性案件,建议通过集中管辖实现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其次,应注重与分流案件的业务庭之间裁判尺度的统一问题,扩大民事审判裁判尺度统一范围,尤其关注裁判理念的统一。再次,繁简分流背景下,裁判尺度统一的具体措施应作出相应调整。简单案件通常不会涉及新型案件,自由裁量的空间小,应当更加重视法律规则适用的统一,包括但不限于条文理解和适用、事实判断、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统一。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则侧重于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同时加大推广使用类案智能推送系统,使之成为法官办案的有益助手。
三、以“技术”为视角的机制完善
首先,完善类案检索应用机制。对于典型案件、新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将类案检索列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必备程序,并探索在合议庭笔录、专业法官会议案件汇报材料中结合类案检索与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具体比对、分析,在裁判文书中援引案例进行充分说理。同时,对于类案检索工具中案例相似度的判断、案例之间如何比对、不同类型案例裁判观点的引用,应通过实践探索作出精细化、方便适用的可操作性规定,以使类案检索真正发挥作用。其次,建立类案提炼汇总机制。设立类案提炼汇总专业机构,对于被发改案件、请示案件、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中的有代表性、指导性的个案,总结提炼类案裁判尺度,重点分析案例在证据把握、法律适用、实体处理方面的做法,经编撰后报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通过,必要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以供学习和参考。再次,建立错案甄别与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发改报告或评析中已经解析过,但仍出现裁判结果和尺度不统一的情况,以及待决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情节与指导案例的基本事实和情节基本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未参照指导案例进行论证导致裁判结论错误的,应列为“错案”,由承办法官、合议庭、承办庭室分析原因并提交自查报告,进行相应责任追究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