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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能否以重大误解撤销协议

发布日期: 2021-08-20 浏览次数: 1,739

【案情】

刘某与王某于2020年9月11日签订《卤菜店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卤菜店以1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刘某自行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店铺内的设备归刘某所有。刘某营业不久,认为店铺并非王某所说的人流量大、生意好,每日营业额与王某所述相差甚远,以签订转让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店铺转让协议,并要求被告退还转让费。

【评析】

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缺乏商业经营经验,也不知晓同类店铺的转让行情,被告自2017年起经营两家卤菜店,商业经验丰富,其利用原告从未从事过商业经营,缺乏经验及判断能力,以19万元的高价与原告签订了转让协议,实施了对被告有重大利益而使原告不利的行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

第二种观点认为,转让费包含设备、装修、地理位置优势,原告在签订协议前曾多次前往案涉店铺查看经营状况,被告也未使用虚构或隐瞒事实的手段使原告对协议约定的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双方之间的店铺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定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行为。

第一,本案中原告主张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原告缺乏商业经营经验,不了解行情,缺乏判断能力,被告利用其丰富的经营经验,将案涉店铺以19万元高价转让费转让给原告,且经营状况也不如被告所述的好。但在签订协议时,原告始终未处于危困状态、也未丧失判断能力,虽未从事过商业经营活动,但在签订店铺转让协议前已对店铺的状况有了充分了解,是基于自己的认知和判断后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自由、自愿的,店铺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第二,商业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原告虽缺乏商业经验,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具备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独立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对经营中存在的风险,应自行承担。因经营状况不佳而要求撤销协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主张撤销协议及要求退还转让费,不应予以支持。

第三,店铺转让不仅涉及到装修、设备和生产经营原料等有形资产的转让,还有受让人从转让人处获得的地段、客户资源、店面口碑等能给店铺带来价值的隐形资产。店铺转让费的设置,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转让费的具体金额是当事人自愿协商的结果,费用的有无及高低主要取决于合同双方对店铺本身获利能力的认知和对市场的预判。在店铺转让法律关系中,只要店铺转让合同是在转让人与受让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遵照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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