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公布2024年年会论文获奖情况并颁发证书,其中,高淳法院5篇论文分别获评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
二等奖(1篇)


《群体性纠纷示范诉讼的程序扩容与规则构建》——唐奥平、李晓洁
内容简介: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各类社会矛盾逐渐凸显,诉诸法律的群体性纠纷数量不断攀升。群体性纠纷往往呈现类型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关注高等特点,处理不善极易引发扩散效应,进而影响法院公信力甚至社会稳定大局。应当从诉源治理出发,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准确定位并建立示范诉讼机制。本文以群体性纠纷示范诉讼的实践探索为视角,通过分析示范诉讼程序规则供给不足、平行案件当事人权益保护不周延、诉讼经济未充分实现等困境与不足,进而提出要以诉源治理为制度功能推进示范诉讼程序优化和程序扩容,探索构建适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示范诉讼”模式。
三等奖(1篇)


《民事执行中“超查容忍”制度的构想与实践路径》——李秀昌、郭洋洋
内容简介:无规制的超标的查封,不仅会造成被执行人权益的严重损害,而且会扰乱和冲击正常执行活动的秩序。有效应对现行有关“禁止明显超标的查封”的制度规定难以完全解决执行实践中碰到的问题的难题,还应当对规避超标查封存在的困难、所查封财产的确定、财产是否具有剔除价值、如何计算申请债权数额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超标的查封是执行实践中不可避免的客观现象,现行制度的概括性规定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具体操作规范,为了有效规范超标的查封,应提出“超查容忍”的概念并从理论逻辑、制度规范以及现实实践三个层面论证其产生基础及必然性,以平衡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高效实现执行目的为出发点,构建“超查容忍”制度的实操构想,一方面提出超查告知、财产审查程序,另一方面提出对“超查容忍”的救济程序,解除被执行人的容忍义务,真正达到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之间的平衡。
优秀奖(3篇)



《民事诉讼中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履行标准的实践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100例文书为样本》——崔旺、袁家伟、徐德成
内容简介:适当性义务本质上是平衡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权益冲突,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在适当性义务在履行方面仍存在重形式轻实质、义务履行判断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因此,有必要细化适当性义务的规定、明确义务履行判断标准,以明确、科学的履行标准指导金融机构落实适当性要求,助力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健康发展。本文将从适当性义务的起源和发展谈起,探析适当性义务的理论依据,结合该义务在司法审查中的现状,提出应以诚信原则为指导,框定金融机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风险匹配和风险告知具体规则,兼顾主客观相一致的判断标准方式,促进金融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能动司法视域下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审视与优化路径——以司法建议的发送为视角》——任璐
内容简介: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以司法职能为基础参与社会治理法律治理技术集中展现的领域。司法建议作为一项新的社会治理机制和司法举措,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方式,是坚持能动司法、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是提升司法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全面平衡、修复和保护,符合和谐社会理念的内在要求和以人为本、和谐有序的司法理念,有利于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司法公正。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分析与法律适用》——刘康蓉
内容简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20世纪后期,1981年3月10日深圳成立了全国首家物业管理企业——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该时期缺乏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发展迟缓。21世纪初,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为我国物业发展奠定法治基础,物业管理开始“有法可依”。2003 年9月1日,国务院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活动。200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中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业主权利保护提供法律依据。随之,各地也修订地方性的《物业管理条例》。随着法治进程的深入,中央和各地方也在不断完善《物业管理条例》,直到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物业服务合同实现从无名合同到有名合同这一跨越,更好维护业主的法律权益。但市场经济继续发展,随之物业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大,本文通过统计当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数据等方面了解现状的大背景下,梳理审判实务中常出现的问题,立足基层法院的工作实际,从多元角度剖析问题出现原因,并通过借鉴域外先进做法,从司法层面提出可行的完善路径。
(论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院裁判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