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高淳法院执行局在南京市中院执行指挥中心统一调度及鼓楼、建邺两家法院的配合下,经过一整天的努力,将被执行人南京供销房地产公司的某处房产清空,并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顺利执结南京市中院指定的执行案件。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借款合同纠纷于2010年7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执行人名下的抵押房产于2012年2月20日作价6688万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处房产已租赁给被执行人的合伙人开设太平商场清凉门羽绒店。高淳法院于2014年5月8日向太平商场发出迁让公告无果,遂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强制执行。
在执行现场,法院干警对商场内的商品进行清查登记,然后通知各商户将商品打包运走。商场负责人因妨碍执行,被予以司法拘留。
整个执行过程井然有序,在南京市中院的统一调度下,充分体现执行行为的规范化和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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