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在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南京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南京法院市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情况,并公布五起典型的环境资源类案件,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全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的基本情况
今年3月18日,南京中院专门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统一管辖全市环境资源类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和二审案件。
(一)刑事案件
2014年,全市法院新收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共22件,案件范围包括走私废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人;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从刑事案件的发展态势可以看出,南京地区的环境司法效果成效良好,2014年全年22件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与林木、水产品、野生动物有关的案件有18件,而在经过一轮打击后,2015年至今发现的相关犯罪行为只有1件。
(二)民事案件
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一是包括因大气、水、噪声、光、放射性、土壤、电子废物、固体废物污染、作业发生污染,造成污染源周边居民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侵权案件。2014年,全市法院新收环境侵权类一审民事案件共11件,案件范围包括水污染责任纠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相邻污染侵权纠纷。
二是包括资源类承包经营的合同案件。2014年,新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业、林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共47件。2015年1-5月,资源类案件涨幅迅猛,2015年1-5月份资源类受案已经36件,预计全年受案可能超过70件。资源类案件主要涉及农村或集体土地纠纷,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资源的稀缺性越来越被重视,涉及到利益分配问题,相关领域的民事争议体现在司法层面也大多较为棘手。
(三)行政案件
2014年,全市法院新收环境资源一审行政案件共92件,案件范围包括环保行政处罚,环保行政许可,环保政府信息公开,环保行政不作为,土地行政许可,土地行政登记,土地政府信息公开,土地行政征收。2014年市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二审行政案件32件。2015年1-5月份,全市法院新收环境资源一审行政案件51件,市法院受理的二审案件为28件,其中不少案件为征地拆迁行政批准串案。
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主要涉及到环保和国土等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相关职能部门每年接到的环境投诉数量极大,据南京市民热线12345的情况反馈,2014年仅涉及噪音污染的投诉就达10604次,但2014年进入司法渠道的噪音侵权仅4件。原因在于环境民事损害案件取证难、定损失范围和定因果关系难等方面。
二、全市受理的环境资源类案件总体特点
1、全市环境资源类案件分布不均
全市各区县法院涉环保案件的受理数量较为悬殊,有明显的区域性差别,主要集中于部分城区及近郊法院,雨花、江宁、玄武、建邺、鼓楼的受案总数占全市环境类案件的90%以上。江宁、建邺区则因为近几年房地产开发建设带来的施工噪声、尘土污染引发的涉诉纠纷较多。浦口、六合、江宁、溧水等地经常会有盗伐林木、非法捕捞等行为出现,资源保护类案件主要出于此处。化工污染企业新迁入的六合、溧水等地逐渐成为环境污染投诉集中区域。
2、案件类型相对单一
受理的环境民事案件基本只有水污染、噪声污染、油烟污染等几种类型,主要局限在环境“私权益”范围内,类型比较单一。
3、涉案纠纷矛盾较大
从环资类案件审结方式上看,近年来全市法院涉环保案件以判决结案的占总数的67%,调撤率不足三分之一。环保侵权案件主体地位往往不平等,加害方因实力较强而居于优势地位,且违法成本较低,调解意愿不强。同时,环保案件专业性较强,受害方的维权意识与其举证能力反差较大,也给案件调解增加了难度。
三、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五大难题
1、事实认定难
环资案件常涉及到化学、生物、物理等自然科学分析认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仅靠法律专业知识难以完全正确地判断相关证据材料,往往需要对涉诉的污染源是否超标、损失数额的确定等问题进行技术鉴定,造成该类案件事实认定难度大。此外,除了传统的大气、水污染外,噪声、光、室内装修、电磁辐射等不可量物引发污染的新型案件日益增多。
2、损失计算难
环境污染损失难计算,无明确、权威或法定的计算标准。环境侵权所损害的舒适权、宁静权等非财产性权利则很难确定经济上的损失额。环保民事案件一般在污染成因、损失多少等问题上都需要进行专业鉴定,而目前环保鉴定费用偏高。
3、举证责任分担难
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者无须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应当由污染者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法官在正确衡平双方的诉讼能力、合理分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方面难度较高。
4、恢复性司法裁判难
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往往更多地关注个案纠纷的解决,相对忽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
四、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方向
1、深入推进 “三合一”集中审判机制改革
南京中院将按照环境资源专业审判要求,不断完善市法院和六合、玄武、建邺法院的“三合一”集中审判机制改革,科学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不断提升法官的复合型法律知识结构和专业化审判水平。确保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南京的“青山绿水”服务。
2、大力推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进一步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的诉权;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将执行到位的环境污染刑事罚金和生态修复资金经由专用帐户统一用于环境生态修复、负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支出;探索、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程序;加大对遭受污染的环境保护和修复。
3、探索建立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全市法院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尝试实施环境保护禁止令,及时制止污染环境行为,有效避免污染损害扩大。
4、健全环境污染损害第三方评估机制
逐步推进成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绿色通道,解决环境保护诉讼中鉴定评估主体资质、鉴定机构中立性以及鉴定费用的标准与负担等问题。
5、着力构建环境资源保护联动机制
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全市法院将进一步主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管理职能部门共同建立健全环境资源保护联动机制,做到信息共享,工作衔接,形成妥善解决环境资源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
6、深入开展司法公开工作
为使社会各界亲身体验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南京法院将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继续开展“十万群众进法院”、“审务进高校”、“网络邀请群众旁听庭审”等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资源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关心环保事业的社会公众旁听开庭。增加社会公众对南京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
――――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1、经营餐饮扰民物业管理者承担责任
案情: 某物业公司先后将四间门面房分别租给杨某某、黄某某、赵某三人,而门面房位于陈某某房屋楼下。承租人均将承租门面房用于餐饮经营,餐馆排油烟口紧邻陈某某阳台窗户。陈某某起诉要求某物业公司而非黄某某等三人承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侵权责任。
裁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某物业公司十日内排除仍经营餐饮的24号、25号门面房的油烟妨碍,并对该门面房后用于排放餐饮经营废水的下水道予以清理完毕,并赔偿陈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官说法】本案传递的信息是,物业管理者和经营者,侵害业主的环境权益,业主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请求物业管理者承担责任,也当然可以请求从事餐饮活动的经营者承担责任。
2、鱼塘出现死鱼 扩大的损失自负
案情:原告梁某与索墅社区签订渔业承包合同,承包期三年。华埃电子等八被告企业通过一个共同的排污口对外排放至涉诉鱼塘,鱼塘系死水塘,使鱼塘出现大量死鱼。梁某遂向江宁区环保局举报。经江宁区渔政站委托的专家组经现场观察,认为按照养殖鱼类养殖要求,鱼塘目前水质状况不适宜鱼类养殖,存在爆发性死鱼的可能。江宁区环保局对八被告企业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实施了行政处罚。后梁某又在该渔塘投放鱼苗。
裁判:建邺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梁某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及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赔偿。本案八被告均违反“三同时”制度,向原告鱼塘排污,存在环境污染的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鱼塘发生大面积死鱼后,原告应该知道该鱼塘已不适宜养殖,仍坚持向其中投放鱼苗进行养殖,该部分损失属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根据环境民事司法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损害必须担责,污染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受害人若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3、噪声污染存在延续性主管机关履职己作为
案情:2013年9月,因江苏省某岩土工程勘测有限公司在力学小学工地进行夜间施工,引起包括原告在内的附近居民举报投诉。鼓楼环保局接群众举报后,对汉口西路力学小学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江苏省建苑岩土工程勘测有限公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产生的噪声污染了环境,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当即在现场向违法单位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告知书》,明确要求违法单位立即停止未经核准擅自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事后,违法单位依法向被告缴清了罚金。苏某某认为,噪声污染行为持续时间较长,鼓楼区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没有按照该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明显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故向法院提取诉讼。
裁判:玄武区法院一审认为,因工地噪声污染可能存在持续性,环保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后,施工方仍可能再次违法施工造成噪声污染,但不能因此认定环保行政部门不作为。环保行政部门针对每次举报投诉均依法调查、处理,即应认为其履行了法定职责。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对于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噪声扰民现象,环保机关针对群众投诉作出合法适度处理后引发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维护当事人正当环境权益的基础上,合理地判断主管机关是否已经充分履责。
4、化工环境污染 罪责刑处罚相适应
案情:南京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助理、总经理助理娄某某以每吨500元的低价交由不具备污水处理资质的徐某某处理。随后,徐某某与杨某某等人违法向六合区撇洪河排放超标污水1600余吨,致使沿河企事业单位13名员工身体不适而入院治疗。事后,环保部门从河中检出有毒危险废物。相关部门花费治污费31万余元。
裁判: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化工企业罚金500万元;判处5名自然人五年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该案量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加大了环境司法的保护力度,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这类犯罪的依法从重打击的决心。
5、耕地利用要守法 毁坏良田入刑
案情:被告人杨某某、陶某某与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张桥社区村民委员会签订《地租赁合同》,租赁张桥社区约40亩土地用于花卉种植经营,约定不得将该处租赁土地转让他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该合同约定内容,于2013年11月5日与被告人杨某某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上述土地转租给被告人杨某某用于堆放沙石。被告人杨某某在承租土地后,使用建筑垃圾和废弃石料对上述土地进行平整,搭建活动板房及安装地磅,并在平整后的土地上堆放沙石。2014年2月,张桥社区村委会和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后,先后多次责令被告人杨某某、陶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土地违法状态,但二被告人仍未采取积极措施恢复土地原状。经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鉴定,杨某某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已导致29.08亩基本农田被毁坏。
裁判: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陶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法官说法】伴随着城市化进程,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现象随之突显,农地、林地等都被大量破坏,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土地资源坚决保护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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