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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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2016年度涉消费者权益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 2017-03-13 浏览次数: 211

今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南京两级法院2016年审理消费者权益案件的相关情况以及典型案例。

 

市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栗娟、羊震,审判长邓玲,玄武区法院民一庭庭长杨晓峰,江宁区法院审判员王云峰参加发布会,市法院宣传处处长赵兴武主持发布会。

 

2014年全市法院新收涉消费者权益纠纷一审案件395件;2015年新收1817件;2016年新收2370件。这些涉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收案案由主要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2016年为1191件),其他案由如买卖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电视购物合同纠纷以及旅游合同、电信服务、邮寄服务、餐饮服务、网络服务、教育培训合同等各类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南京地区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

 

1、涉诉商品类型呈多样化,食品与日杂货用品居多

除食品、保健品、日杂货用品,也有汽车、家具、家电等大宗商品,还有电信金融、网络购物、预付款消费、教育培训、旅游、美容等服务涉诉金额低的仅有几元,高的达几万元、几十万元。其中,食品与日杂货用品在所有案件中占70%以上。另外,针对进口商品尤其是进口食品的诉讼案件也明显增多,如进口橄榄油、保健品、金箔酒等。

 

2、涉诉被告相对集中于大型超市、卖场

主要有南京欧尚超市、迪卡侬(南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南京宜家家居有限公司、南京悦家超市、锦江麦德龙公司、苏果超市、北京华联超市等,2015年涉案1300多件;2016年涉案1700多件。这些大型超市、卖场,在法律上均为产品销售者的身份,消费者直接起诉商品生产商的案件相对较少。

 

3、销售商品标识不规范是消费者主张赔偿的主要理由

根据统计,以产品标识标注不符合国家规定而进行的诉讼增幅明显,已占全部诉讼案件的60%以上。商家销售的商品往往存在少标、漏标、误标等不规范标注现象,而标注问题仅凭肉眼观察即能证明,并不需要对产品的质量进行鉴定,因此,消费者或者职业打假人以此为理由主张商品质量不合格或食品不安全的案件数量较多。

 

南京地区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出现的新类型新情况

从2016年审结的涉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发现一些新动向。

涉案主体变化较大

1、原告从本地人员居多转变为外地人员居多,出现全国各地流动打假人来宁打假情况。

2、网络交易平台为被告的案件逐渐增多。

涉诉事由多样化

原告起诉的理由从单一主张标识欺诈向宣传欺诈、价格欺诈、服务欺诈等多元理由转变。

标识欺诈,针对执行标准、厂名厂址标识、成分含量等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

宣传欺诈,针对声称陈酿年份酒、使用最好、特优等词语以及假一罚万、假一罚百的虚假宣传;

价格欺诈,针对低标高售、虚假打折优惠的价格欺骗;

服务欺诈,针对售后服务(天猫积分)、退货、免费服务电话(仅免除长途话费,但不免市话费)的服务不规范行为。

 

出现了一些新类型案件

1.网络约车引发的纠纷案件。2016年,为7件。如程某诉张某、人保南京分公司网络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入选江苏法院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将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活动,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其依法应当及时通知人保南京分公司。因张某未履行通知义务,人保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

2.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案件增多。随着网络购物的火爆,网络购物纠纷也明显上升。2016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新收110件(2015年为83件),同比增长32.53%。

 

法官关于网络购物纠纷的几点提示

消费者如何在网络购物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法官作以下解答:

 

Q:1、网络购物纠纷,消费者如何选择对自己最便利的法院起诉?

A:一般民事纠纷,通常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其实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维权诉讼时可以选择的法院并不仅仅只有被告住所地法院。

如果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被告住所地外,还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理解,通过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如果是一些电子商品采用在线交付方式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是邮寄等其他方式交付商品的,则收货地可作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也可以由商家与消费者协商约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果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被告住所地外,还可以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Q:2、网络购物纠纷,消费者是否可以直接起诉网络交易平台?

A:网络交易平台的主体身份在法律上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网络交易平台本身就是网络商品、服务的经营者;另一种是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为消费者与其他经营者提供一个网络平台系统。

对于明确标明是“自营”的商品,如出现购物纠纷可以直接起诉该交易平台。如果是非自营的商品,消费者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上述信息的,则消费者可以直接起诉网络交易平台,要求其来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消费者也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与销售者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Q:3、网络购物纠纷诉讼中消费者应如何准备证据?

A: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应承担其所主张内容的举证证明责任。一般而言,消费者要注意保存和提供以下证据:

一是有关于合同成立及实际履行方面的证据;二是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约或者侵权事实方面的证据。

主要有发票、网上订单信息、打款记录、商品页面信息、商品实物、消费者与销售者在网络平台上的聊天记录等证据,也包括消费者向消协、工商等部门进行投诉、反馈等证据。对于聊天记录、网上的商品信息等电子数据,应及时通过网络截屏、录像等方式保存,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予以固定。

特别提示:

一是行政部门的调查结果对案件的事实也具有证明作用。

二是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投诉,并要求平台提供商品信息内容、交易记录等。

三是如果是耐用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在六个月之内是由经营者来承担举证责任的。

 

Q:4、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收到货后不满意,如何保障权益?

A:如果是采用网络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如果经营者作出比这个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比如说经营者作出十五天无理由退货的承诺,则应当予以遵守。

那么如何理解“无理由退货”呢?首先,“无理由”就是不需要说明理由。其次,无理由退货的例外情形。如果商品属于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报纸、期刊,在线下载的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的,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则不适用。当然,即便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但有质量问题,仍然是可以退货的。第三,商品完好不等于不拆封。如果有商家称消费者已拆封所以不能无理由退货,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Q:5、网络购物中遇到的欺诈主要有哪些形式,应如何防范?

A:在民事诉讼实践中,网络购物欺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经营者虚构或者夸大商品的功效。二是交付商品缺斤少两或者实物与页面展示严重不符。三是价格欺诈。四是以假货冒充正品。

如何防范网络购物中的欺诈?对于消费者而言,首先是要选择更有信誉的经营者,尤其要注意查看商品评价。其次,采用网络购物方式购买商品,要对所购买的商品有充分了解。第三,在购买前要通过平台聊天软件与经营者明确商品的信息是否真实,必要时查看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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