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不仅会严重违背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还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
2月26日,高淳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5月,被告人刘某为牟利,明知其向他人购买的肉牛未经检验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仍将该肉牛运送至其无证经营的屠宰场内进行宰杀销售。同日,被告人诸某明知其以7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刘某购买的牛肉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仍在某农贸市场的摊位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约8600元。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样送检,被告人诸某销售的牛肉中检出克伦特罗成份。2023年7月,公安部门在被告人刘某经营的摊铺查获尚未销售的牛肉共计63.6千克,价值约4833.6元。经检测,检出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成分。
庭审中,合议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各项环节有条不紊开展,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被告人刘某等人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出违法所得并缴纳惩罚性赔偿金。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
下一步,高淳法院将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好刑事审判职能,严惩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犯罪,同时以案普法,加强食品安全法治宣传,督促各经营主体诚实守信经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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