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高淳法院始终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努力寻找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和考虑被执行企业实际困难的平衡点。
一揽子化解三起纠纷
被告乙、丙、丁三家公司分别与原告甲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甲公司向三家公司提供饲料、药品等采购物品,后三家公司因经营困难,迟迟未支付货款。经审理,判决乙、丙、丁三家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合计86万元,但三家公司并未履行支付义务,依申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承办人第一时间进行查控,但三家公司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资产,通过实地走访发现公司均已停产。进一步调查后,发现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已变更为同一人王某。
“我刚收购了这三家公司,准备恢复经营。”王某表示三家公司即将完成资金注入,但公司还未正常运转,目前无法一次性偿还所有债务。
鉴于王某的诚恳态度和实际困难,承办人当即与甲公司负责人徐某说明情况。徐某表示今后双方仍可以继续合作,愿意再给对方一点时间。最终在承办人的协调下,王某支付15万元款项,双方达成和解,并就剩余款项签订分期履行协议。
法院监管+自行处置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立刻通过网络查控等综合查询方式对本案进行调查,并初步了解到被执行人甲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公司处于停业状态。
承办人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但甲公司负责人吴某未拿出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故申请人申请查封甲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承办人从保护设备价值最大化出发,采取现状查封的方式,并告知吴某负有保管的义务,不能私自拆除、转移或破坏其价值。
如何将财产变现是执行中的关键问题。司法拍卖的流程复杂,周期较长,且吴某也担心司法拍卖的交易价格低,提出在法院的监督下,自行变卖设备清偿债务。为尽快兑现申请人的胜诉权益,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告知吴某可以在限定期限内自行处置设备。
“法官,有个同行愿意购买这批设备。”吴某顺利找到意向买家,在多次协调后,买受人顺利将购买款一次性交付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