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上午,高淳法院少年家事庭对一严重干扰法院审理工作的当事人梅某决定罚款500元。
原告梅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梅某明知被告陈某坚决不同意离婚,为了使陈某不能参与案件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多次向法院作虚假陈述,隐瞒被告陈某联系方式,致法院对被告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庭审结束后,经承办法官多次追问和教育,梅某方知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高淳法院认为,梅某故意隐瞒被告下落,以达到法院公告送达,被告不能参加诉讼的目的,严重妨碍了法院正常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梅某亦认真写下检讨,如数上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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