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高淳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因纠纷将被害人孙某头部砸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因头部损伤引起休克(轻度)已构成轻伤二级,头皮、面部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庭审中,辩方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的事实无异议,但对两份鉴定意见持疑,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通知鉴定人到庭,即通知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证,通过三个小时的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答辩,鉴定人就辩方对其中一份鉴定意见存在的质疑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根据庭审查实的情况,目前公诉人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对法医鉴定申请重新鉴定。
高淳法院对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一案通知鉴定人出庭,正是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积极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真正使得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杜绝庭审走过场现象,通过高质量的庭审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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