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25日上午,经过周密部署,高淳法院组织警力二十余人赴阳江镇小花村开展集中执行活动。
被执行人刘某某二人与高淳区阳江镇小花社区村民委员会签订两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到期后,刘某某二人既不返还承包土地又不继续缴纳土地承包费用,小花社区村民委员会协调无果,后向我院起诉,我院判决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其二人支付土地承包费用。我院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二被执行人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并以多种借口为由拒不履行法律生效判决文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我院对此案件十分重视,多次召开执行领导会议商议案件处置办法。2017年1月22日,承办人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再次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希望可以说服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对抗情绪没有丝毫减少。1月24日晚,高淳法院执行局召开局务会议,决定针对此案开展集中执行,明确执行方案,进行部署分工。1月25日上午八时,高淳法院组织执行干警二十余人,警车赴被执行人刘某某二人家中,执行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二被执行人气焰嚣张,态度蛮横,拒不配合执行工作,执行人员依法将其拘传至法院。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的说服教育以及家人的开导,二被执行人最终表示愿意履行判决,截止到当日晚上八点,两被执行人将款项全部缴纳完毕,鉴于被行人认错态度较好并履行了判决义务,我院依法决定对其提前解除拘留措施,到此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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