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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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发布日期: 2023-11-24 浏览次数: 591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的,应当提供: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总计执行标的金额,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书由当事人本人签字,法人应当加盖公章;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参照第一审民事案件);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被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参照第一审民事案件)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如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二、申请执行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供:

1.申请执行书(参照前述要求);

2.已生效的裁决书正本;

3.仲裁协议或者订有仲裁条款的合同;

4.由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已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对方当事人的证明原件。仲裁机构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出具公告期限届满且裁决已视为送达的证明。

5.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参照第一审民事案件)。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三、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提供:

1.申请执行书(参照前述要求);

2.公证债权文书原件(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以及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原件;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参照第一审民事案件);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被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参照第一审民事案件)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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