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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022.02
乱讲“义气”获刑近日,高淳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被告人明知朋友犯了罪,但为了所谓的兄弟情义还是帮助其逃跑,并为其提供隐藏场所,最终触犯窝藏罪获刑。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9日凌晨0时许,周某(已判刑)与吴某等人发生冲突,而后周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吴某捅伤,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孙某、李某在明知周某伤人后,仍由被告人李某驾驶车辆伙同被告人孙某将其带离现场并藏匿于他人出租屋内。在逃离途中,两被告人将周某捅人的刀具丢弃。后两被告人返回途中,因慑于法律,再次前往周某藏匿的出租屋劝说其投案。
当日12时,被告人孙某、李某驾车陪同周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次日,二被告人配合公安机关将丢弃的刀具打捞并扣押。
法院认为
被告人孙某、李某明知周某系犯罪的人,仍提供车辆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孙某、李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李某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李某主动劝说周某并驾车陪同其投案自首,且配合公安机关打捞丢弃的作案刀具,系立功,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综上,高淳法院认定孙某、李某构成窝藏罪,结合其他情节,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拘役3个月、4个月不等的刑期。
法官说法
亲朋之间提倡互爱互助,但必须以合法为前提,不能为了感情而违反法律规定。真正的朋友,应该是及时指出对方的错误并帮助改正,而不是不分“青红皂白”的包庇。在他人犯罪之后,作为朋友,更要明辨是非,劝导其悬崖勒马、回头是岸,否则不但害了朋友,也害了自己。
窝藏包庇,看似为逃犯提供了一条“生路”,其实却是双方共同走向了歧路。
2022-02-23 -
232022.02
小郑犯罪时是16岁还是18岁?随着网络的普及,赌博也“与时俱进”,一些不法分子将“赌桌”搬上了网络,通过社交平台大量招揽赌客,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不仅如此,涉案人员更是呈低龄化趋势。近日,高淳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开设赌场案。
基本案情
2017年底至2020年6月期间,周某、吴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在境外搭建多个赌博网站供他人投注进行赌博活动。期间,雇佣被告人郑某为客服,负责在线解答参赌人员问题等。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郑某在该赌博网站担任客服,非法获利人民币13000元。后郑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提起公诉,郑某父亲提出郑某户籍登记的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侦查机关就此情况搜集证据,发现郑某在族谱记载的出生年月为2001年农历十二月(2002年1月),而户籍登记年月为1999年8月。
法院认为对年龄的认定应慎重审查,故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向法院提交了郑某的幼儿园花名册、学籍卡、儿童疫苗接种卡等书证及相关证人证言。
争议焦点
被告人郑某实施被指控犯罪时的年龄该如何认定?
如认定郑某为1999年8月出生,则其实施被指控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如认定为2002年1月(2001年农历十二月)出生,则其实施被指控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法院认为
被告人郑某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开设网络赌博网站供他人使用、情节严重,仍积极参与,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郑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鉴于通过法庭调查确实无法查明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根据掌握的现有证据材料,依法推定被告人郑某实施被指控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郑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确定被告人的年龄是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范围、能否从轻、减轻处理的前提。当一名被告人有多个证明其年龄的证据,且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证据链时,应具体分析,遵循以下认定规则:一是户籍优先原则。《出生医学证明》是户口登记机关登记出生的重要依据,公安机关作出确认当事人身份关系包括年龄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在调取的户籍资料与其他书证如学籍资料记载的入学日期、与其他证人证言等存在相互矛盾时,以认定户籍登记资料为原则,对户籍登记资料不予采信为例外。二是书证优先原则。有关部门存档的书证,尤其是在案发前形成的书证客观性较强,其证明的内容与证人证言存在相互矛盾时,以书证认定优于证人证言为原则,对书证不予采信为例外。三是参考鉴定原则。司法骨龄鉴定意见对判断被鉴定人年龄有科学参考价值。如果骨龄鉴定意见不能准确确定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实际年龄,存在一定的跨龄鉴定幅度,该鉴定意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年龄的证据加以适用,应当结合其他证据且必须是有效证据慎重判断才能作出综合认定。不能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推定其不满十八周岁。
2022-02-23 -
232022.02
玉石“局中局”,警惕投资骗局里的“诱人”陷阱竟然有人购买翡翠玉石,既不图佩戴也不为收藏,只为在网上一买一卖,就能轻松获得收益?
近日,高淳法院审理了一起玉石诈骗案,各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20年中旬,被告人赵某、钱某经商议,以销售“玉石”为名,通过虚构可7天无理由退货以及加价收购产品的方式,分工合作骗取被害人财物。
2020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赵某、钱某以每块50元至7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玉石,并将该玉石包装成具有收藏价值的上等“和田玉”,于同年12月3日开始通过程序预约中签的方式以每块688元的价格对外出售。同时被告人李某在网上发布可以每块788元的价格加价收购的虚假信息。
通过上述方式,共骗得被害人周某等46名被害人转账共计6万余元。后被告人赵某、钱某、李某既未回购上述产品,也未接受退货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钱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高利面前需冷静,如果想靠运气和胆量“捞金”,非常容易被不法分子“围猎”,最后落得血本无归。做任何投资的时候,都需要小心谨慎,选择合法正规的平台和机构。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2-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