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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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限

发布日期: 2021-08-11 浏览次数: 722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执结,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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