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苏0118刑初28号
本院在审理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罗聪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中,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罗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一、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罗聪承担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人民币1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罗聪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罗聪彻底删除非法获取的涉案公民个人信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本院将出具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二Ο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刘 鹃
联系电话:025-57826098
地址: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镇兴路216号高淳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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